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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营业税”是不是乱收费通行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2月4日《京华时报》报道,据新华社消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税务总局没有宣布征收“教育营业税”的理由,可能就是就是想通过教育营业税提
高国家税务收入、抑制教育乱收费、平衡教育收入的高低悬殊。可作为一项国家政策,真要实行的话,有几点理由不能不考虑。

  第一,要考虑征收对象。什么是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税”。而学校作为社会构成,虽然有乱收费,这毕竟是教育乱象,有些地方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择校生费和高价费用,如安徽铜陵地区就实现了“全市没有择校生费,没有重点中学”的教育奇迹。因为教育的本质毕竟是要增强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为所有社会成员公平服务,而不是用赤裸裸的商业动机,这是世界上所有教育机构都保持的教育性格。所以,学校的“商业属性”最终是要回归“零利润”和“无利润”,去创造无形、巨大的社会利润和效益。税务总局如果违背国家税法,实行这样的税收行为,显然是选错了对象!学校不是经营性质的法人企业,谈何营业税?

  第二,违背了税法精神。税收是国家意志,更是公平和合法的意志。它的前提是合法收入征收。据有关资料,营业税起源甚早,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税称为许可金。如果对学校征收营业税,意味着默认了过去10年间350个亿的教育乱收费是合法的。政府的税收用意是好的,这可能无形中为违法的教育乱收费开出了合法通行证,学校再进行乱收费的时候,就会变得理直气壮,“我已经缴税了”!学校会将“收费之刀”磨得更加锋利,将税收损失转嫁到学生身上,其结果是教育乱收费会雪上加霜。教育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受到更严峻的挑战。前段时间,《义务教育法修改草案》已将“禁止办各种重点班”纳入法制轨道,国家还斥巨资对西部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免费”,愈来愈注重教育的义务性和政府责任,与这种教育大环境和教育进步相比,税务总局的这种税收行为显然有点落伍了,与国家教育精神不相符合!

  第三,要考虑征收效果。任何一项税收,如果要实施的话,不管理由多么充分,总不能距离民众心声和愿望太远。实行后的社会效果应该重于经济效果。在眼下教育乱收费成为“新三座大山”的无情现实中,民众对之的感受可谓是“恨之入骨”。所以,税收就是为了“抑制乱收费”,也要切实站在民众立场上,多考虑群众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如果单方面强调国家意志和经济目标,可能就会得了税收,失了群众。留心观察,所有的网友发言几乎都是异口同声反对这项政策。此政策已经让人产生了某种错误感觉,“税务局与学校已结成利益共同体了,他们眼中早已没有做人的仁慈良知和起码的人性关怀,更别说他们平时虚假叫喊“什么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了。哪还管你普通老百姓家小孩读得起书读不起书。”如果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经过论证和听证,这种“无人叫好”的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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