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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权选择就诊医院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案情:2005年8月的一天,方某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被王某打伤,伤势较重。在县医院治疗一个月,伤情未见好转。方某向县医院提出要求转到济南治疗,县医院认为他们有能力治疗,不同意转院。方某只得自行到济南某大医院治疗,并很快治好了伤。方某向村委会申请调解,要求王某赔偿,而王某认为方某未经县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是扩大损失,不同意赔偿方某在济南的医疗费。王某是否应该赔偿方某在济南的医疗费用呢?

  评析:我国确实有过人身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应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和转院须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规定,但此规定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利。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论受害人的病情状况,一律不同意转院,实际上第二次损害了已经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的利益。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这种规定,该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此,受害人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治疗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信任度等具体情形选择就医医院,不受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和转院须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限制。据此,平阴法院据此依法判令王某赔偿方某在济南的治疗花费。

  (本报通讯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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