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晚自习被打伤 咋维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9:3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1月17日下午,颍上县红星镇村民吴雪明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她13岁的儿子上晚自习时被同学打成轻伤,学校和加害方家长都相互推脱,自己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吴雪明在电话中说,儿子明明(化名)今年13岁,在某中学读初二,2005年11月15日晚8点多在学校上晚自习时,同班同学张勇(化名)无故把明明的耳朵打得鲜血直流,其他学生喊当班老师,当班老师来后,既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学校和双方学生家长,也没有将明
根据吴雪明电话所述情况,本报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13岁的明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有证据他是在上晚自习课期间受到同学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依法不能免责。还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当班老师的消极行为也应该受到谴责。 对于张勇父母的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勇作为加害方,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勇的过错行为致使明明人身受到伤害,其父母推脱责任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在此,律师建议吴雪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继续与学校和张勇的家长进行充分协商,争取妥善解决明明的医药费赔偿等问题;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