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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卖村树 花销不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9:3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民情热线:

  2002年3月,我们村原村主任陈某、村支书孙某和村文书马某把村里的树卖给了原盛唐乡信用社主任陈某,共卖钱18万元。他们卖树时并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私自到县林业局签订了合同。卖树所得收入是怎么花的,村民也不知道。

  村民对此事很气愤,村里所种树的树苗都是村民花钱买的,也是村民栽种的,一部分是1996年种的,另一部分是2001年种的。这些树是栽在路边地头的,卖掉后买主并没有立即砍伐,而要求长上近十年再砍伐。这些树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买主也不予赔偿。村民就此事找到了乡政府,分管农业的副乡长马某说,你们村的树是合理合法买卖的,买卖合同是经过我同意并签了字的,是生效的。村民问陈某等三个村干,卖树的钱怎么花的,他们说那些钱用来还村里欠的债了。树苗是村民买的,树是村民种的,为村里抵债为何不和村民商量呢?村民又问抵的哪些债,他们说反正抵债了,都花完了,并没有说出具体的债务名。村民对他们的说法很不满。现在,陈某与马某依然在村委会任职,我们该怎么办?颍上县盛唐乡马卫村村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村发展规划;(二)村年度发展计划;(三)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五)从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六)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和用工方案;(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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