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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 拒赔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2:07 西部商报

  隐瞒病情 拒赔有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要求理赔遭拒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买保险就是未雨绸缪的举措。但投保人买保险时应对保险人实话实说,这样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利益。但就有一些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
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法律顾问马律师介绍,据估计,目前在兰州市此类投保者大约占一年5000件~6000件保险的1%至2%。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丈夫病亡 妻子要求理赔遭拒

  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人王某,于2004年2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掖分公司为她和丈夫张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同年2月23日,王某又交纳880元为丈夫张某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一年后,张某因疾死亡,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05年4月25日,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终止双方的保险合同,并表示愿退还王某所交的880元保费。接到通知后,王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80元。但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此理赔,2005年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丈夫张某投保的3万元保险金。

  隐瞒被保险人病情 合同无效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2001年7月16日,张某已被甘州区人民医院诊断出“颅内脑瘤”,而其妻王某却在2004年为其夫购买了终身保险,此行为属于带病投保;保险人王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张某的病情,王某的行为不诚实守信,且在保险公司决定撤销保险合同退回保险费时,王某也接受并领取了退回的保险费。据此,保险公司请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为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甘州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当事人支付的代价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本案中,王某作为投保人明知其夫张某有疾病,但未将实情告知保险人便签订了保险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原告王某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后,领取了保险费,证明王某与保险公司已解除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故王某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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