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企业鱿鱼 先吃透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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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3:3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王波) 春节过去了,换单位热潮又开始了。法官提醒劳动者,炒企业鱿鱼可得先吃透合同,否则可能赔上一笔不菲的违约金。 小张在灿坤实业公司工作了十几年,最后一份合同由2003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规定员工提前解约得提前30天通知灿坤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2003年10月后,小张随公司生产部迁到漳州灿坤工业园,享受了一套漳州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房。就是这套房子引发小张和公司之间的矛盾。按照灿坤公司与小张之间签订的协议,这套房子的合同、发票、产权证应由公司保管3年。在2004年10月份收房时,双方爆发争端,小张觉得干不下去了,提出辞职,公司虽然同意了,但认为他的辞职属于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 小张辞职已经提前30天通知公司了,但他最终仍然被两级法院判定得支付灿坤公司2万余元的违约金。法官说,小张与灿坤公司因购房而导致矛盾,但这不是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购房问题上,双方并没有形成协商一致的意见,灿坤公司并没有同意小张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张提前解约属于违约,当然得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的王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并非是“无条件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误以为自己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而公司同意他辞职就可以了。实际上,灿坤公司始终没有同意放弃违约金,也就是说,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双方一直没有形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小张的违约责任自然无法免除。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比如: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等等。(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