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老工程师钓鱼时被高压线电死家属索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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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5:4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蕾)去年6月,刚回国的朱老先生和朋友一起在鱼塘钓鱼时遭到鱼塘上方高压线电击不幸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朱老先生的家人在悲痛之下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通州区水务局和鱼塘的承包者黄某一起告到了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0余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早上9点,朱老先生的老伴和女儿在律师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开庭前坐在原告席上的
死者家属: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朱先生前去钓鱼的鱼塘归通州区水务局下属单位张家湾水务二所所有,那根“肇事”的高压线产权归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所有,而鱼塘的承包人就是黄某。 法庭上朱先生的家属表示,北京电力公司明知他人在高压线下违规开挖鱼塘却允许其长期非法经营,对造成朱先生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州水务局张家湾水务二所违反相关规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鱼塘,并以赢利为目的对外承包经营,疏于管理,在事故隐患地点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也应承担责任。而黄某作为承包人明知其承包的鱼塘在高压线下不能开展垂钓业务,但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置钓鱼人的安全于不顾,应对朱先生被电击致死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均否认自己有责任 法庭上,北京电力公司的代理人首先表示原告告错了对象,他们认为被告应该是通州区政府的电力管理办公室,而不是电力公司。另外那条“肇事”的高压线在鱼塘开挖之前就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而且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该代理人还表示巡检时他们曾多次和水务二所核实,得知该鱼塘只为养鱼,并不提供垂钓业务。“我们没有强制拆除鱼塘的权力”。接着通州区水务局的代理人也称对方告错了人,他说水务二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原告将通州区水务局列为被告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而代替黄某出庭的黄某家属在法庭上替他辩护说,黄某只是鱼塘的承包经营人,出了事故应该由法人单位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经营人来承担。另外,朱老先生等人预约的是当天上午去鱼塘钓鱼,但是黄某一直等到中午也没人来。当天下午触电事故发生后,水务二所的人通知黄某,黄某回到鱼塘后才知道朱先生他们来钓鱼并且出了事,因此黄某无法履行告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