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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追查"借光"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2:4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毛懿

  凡是未经允许使用本校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都已被列入追查名单。厦门大学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维权行动,目标直指10余家同名企业。昨天上午,厦门大学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上海市一中院,要求对方更改“厦大”这一与学校简称相同的企业字号。

  校友举报房地产企业

  今年1月,厦门大学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刚获胜诉。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了“厦大”这一简称,法院一审支持了厦门大学的诉请。代理人傅明律师告诉记者,从去年初开始,厦门大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系列追查行动,而在上海的厦门大学校友向学校“举报”了上海这一家公司。

  “对方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厦大’这一简称,会让人误以为厦门大学在上海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该企业获得了大学的资金、技术支持。”傅明表示,据调查,上海厦大房产在2002年至2004年的利润总和将近5000万元,于是厦门大学以10%计算依据,提出了500万元的索赔。

  企业称先有“厦大”字号

  “我们开发的房产项目从没有做过与厦门大学有关联的宣传广告。”代理人吴庆卫律师指出,该房产公司企业字号源自名为“厦门大洋”的母公司,并在1999年6月就获工商局核准注册,而厦门大学则在一年之后才注册了“厦大”商标。

  厦门大学的“厦大”这一简称仅仅是民间称谓,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上海影响力有限,上海的购房人不会产生误解。吴庆卫表示,该公司取得“字号”在先,而厦门大学也依法取得商标,两者范围不同,理应和谐共处。

  对此,厦门大学代理人傅明律师表示,厦门大学有悠久历史,早年鲁迅、林语堂在厦门大学任教时,就有“厦大”简称这一称谓。

  由于双方分歧颇大,导致最终无法进行调解。

  高校为名诉讼并不鲜见

  厦门大学为维护学校名称连连诉讼并非孤立现象。

  2003年,北京大学接连向法院提起5起诉讼,维护自身名称权。

  2004年,清华大学向法院提起名称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对方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大学”或“清华”字样的宣传内容。去年,上海同济大学也向傍名校企业宣战,将一家装潢公司告上法院。这些涉诉公司对外宣传时均使用了名校名称,借用名校声誉招徕生意。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虽然工商局对知名企业名号有保护措施,但由于大学不属于企业,所以在审批企业名称时不能因为雷同而拒绝企业申请。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则认为,高等院校不是一般的商业单位,但是高校校名具有商誉价值,具有商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应当扩大到高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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