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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访省安监局副局长刘晋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4:31 山西日报

  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并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带着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走访了参与起草《办法》的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晋英。

  :《办法》的出台有什么现实意义?

  :《办法》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也可以说是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危险化学品涉及的品种、环节、监管部门较多,加之近年来国家在安全监管体制、制度上有了一些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需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监管作进一步规范,以更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众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的改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呈现主体多元化,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危险化学品因其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酿成的事故又具有突发性、扩散性、关联性及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且救援、救治难度大,后果严重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环节的从业规范,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多个环节,与众多行业和领域有关。由于《条例》各种规定涉及面宽,工作环节多,所设监管部门多,加之部门规定间的一些隔阂,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复杂。

  《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鉴于危险化学品多部门管理的实际,明确了各级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办法》新增了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安全的13项行政许可依法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增设了两项内容: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可将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委托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审批;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立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前置条件。

  针对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与周边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的现象大量存在,且今后还有可能因规划和乱批乱建继续恶化的实际,《办法》从4个方面做了规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按照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对几类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范性规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办法》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事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的资质,分别依据《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作了规范。

  李仑(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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