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留“台阶”酿命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23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陆言实习记者叶子青 【金陵晚报报道】 公路管理部门对道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在道路中留下了一处5厘米落差。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一辆载着一家三口的摩托车在经过时,却因这个小的“台阶”摔倒,妻子颅脑受伤在医院里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多次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他们一纸诉状将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事发 江北的宁通公路,由于长期使用,公路的南辅道上多处坑坑洼洼,颠簸不平。2005年8月,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下属的江北高等级公路管理站,开始对这条路养护维修。路面被开挖后,重新铺上材料碾压。在事发当天,这段辅道尚差最后一道工序——铺沥青。因此,这条没有完工的辅道与旁边的路面交界处有一个高约5厘米的小“台阶”。 这天晚上7点多,李敏和丈夫孩子同乘一辆摩托车,连接两段路面的“台阶”造成行驶中的摩托车翻车。李敏的丈夫摇摇晃晃地站了起来,他12岁的孩子也挣扎着站了起来,但李敏却颅脑着地,地上已经流了一摊鲜血,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在别人的帮助下,李敏被送到了仪征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颅脑伤势过重最终不治。 庭审 悲伤欲绝的亲人,无法接受李敏离去的现实,他们找到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要求给个说法并且赔偿损失。但,公路管理处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他们将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索赔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李敏的死亡与公路维修是否存在联系,当天晚上事发地点有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李敏家人当庭表示,事发当天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情况,同时公路管理部门也没有在事发地点竖立安全警示标志。他们认为,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的责任,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则认为,不能简单的因为“摔倒地点”恰好在公路上,就不问青红皂白找公路管理部门算账。此外,他们也当庭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在道路维修期间,施工部门在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据此,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他们对李敏的死亡不必承担责任。 判决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尽到了责任,则推定为有过错。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无法证明他们提供的照片是在事发当时所拍,因此也不能证明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有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李敏所乘坐的摩托车确实因“台阶”摔倒,造成李敏摔倒受伤。 法院还认为,公路维修造成路面不平,有造成李敏摔倒受伤死亡的可能。而事发地点恰恰就是两段路面的交界处,所以有理由相信路面不平与李敏死亡有因果关系。李敏的丈夫无照驾驶,且一家三口同乘一辆摩托车,降低了摩托车乘坐人员的安全性。车辆在遇到障碍时,容易摔倒,他也应承担此次事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李敏家人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据悉,被告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