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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游发生车祸 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56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红) “一日游”旅游车发生事故,两名女游客受伤。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游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2004年8月12日,游客王雅与魏梅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顺一日游”活动,但未索要旅游费收据。该旅行社让个体户王某开车接送游客,不料从旅顺返回大连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雅和魏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25日,各方
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司机王某赔偿魏梅4900余元,赔偿王雅2.3万元。

  协议达成后,王某仅支付了王雅医疗费1万余元,其余均未支付。2005年6月,王雅与魏梅将王某、旅行社以及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与旅行社是雇佣关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履行了保险合同上规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王雅和魏梅无法提供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故无法支持二人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王某也因缺乏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旅行社雇佣的;而王雅、魏梅与王某达成的赔偿调解书合法有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继续履行该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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