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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牛”“生病”不干活 “问题拖拉机”愁煞农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9:08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实习记者曾永超)南宁市苏圩镇联英村农民覃树才,买一台拖拉机来回来耕种,却接二连三地出了毛病,先后维修了4次,第五次又出故障至今仍未修复,拖拉机一直不能下地干活。

  2月7日上午,覃树才向记者介绍,去年10月,他到南宁市北湖路南宁桂铁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迪尔铁牛”7241型拖拉机和配件,共9.8万多元。然而,这一
“农家宝”下地干活不到3天就出毛病了,商家连续派人进行了3次修复,但仍然挂不上挡位,今年1月17日,商家第4次派人进行“会诊”,可是过了不久,还是未能将“铁牛”医好。覃先生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或是更换拖拉机,但对方说,这是厂家的事,不是商家的事。

  7日中午,南宁桂铁农机有限公司一位姓赵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他们公司是代销商,这个品牌的拖拉机质量是过得硬的,很少发现过售后即出现毛病需要维修的事。覃先生购买的这台拖拉机老“生病”,主要是拖拉机变速箱齿轮铜套脱落挂不上挡,公司也已多次派人维修。原来打算更换变速箱总成,但要到厂里提货,需要一定时间,考虑正值春耕农忙时节,为了不耽误农忙耕种,建议用户更换拖拉机相关部件暂时使用,并与用户签订了“关于延长拖拉机售后服务期的协议书”。对于这个协议,覃先生没有意见,谁知后来拖拉机又犯病了。这位负责人说,为了维修覃先生的拖拉机,公司打破常规春节不放假,配件什么时候运到,就什么时候上门修复。但他们是代理商,如果要赔偿或是退货,那只能由厂家来决定。

  就覃先生购买拖拉机出现的问题,一位律师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客户与销售公司已构成了货物卖买合同关系,但是,由于销售给客户拖拉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导致客户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销售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客户有权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销售方履行换货义务。编辑:马骎作者:曾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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