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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的房子有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9:21 黑龙江日报

  记者 董云平

  本报讯《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近日出台,将于本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哈尔滨的房子也有了“养老金”。

  该《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已
购有公用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办法》规定,开发商和市民将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另外,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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