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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解读“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9:33 锦州日报

  从2005年12月21日起到2006年2月底,我省工商机关集中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近年来,人们对“霸王条款”一词其实并不陌生,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生活中到底哪些不合理规定是“霸王条款”,多数人还真搞不清楚。

  据工商人员介绍,“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
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生活中大家会经常碰到“一头炕热”的“霸王条款”,正是因为它太常见了,所以,许多人都已见怪不怪了。经工商人员归纳总结,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霸王条款”主要有:

  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本寄存柜存放的物品不负责保管,丢失不负赔偿责任;洗涤衣物丢损,按洗涤费的倍数赔偿;胶卷冲印加工,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用者承担;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据悉,此次工商部门“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较大的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洗染、娱乐、康乐、照相馆等。整治行动要求上述经营单位不得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宣传资料、格式合同中有上面列举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对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消除“霸王条款”,应该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工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每个消费者的大力支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当遭遇“霸王条款”时,一定要及时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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