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和桥巷银行院业主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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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40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叶娟娟)邯郸市和桥巷银行院业主管理委员会因“炒”掉旧物业公司而被告上法庭(本报于2003年11月15日曾予报道),近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据了解,这也是我省民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纠纷胜诉的第一案。 2002年5月23日,邯郸市和桥巷银行院居民依法民主选举出由8名委员组成的业主委员会。2003年11月14日,因不满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炒”掉了当时的物业———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因此,业主委员会与鑫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未侵犯天顺物业公司的经营权。天顺物业公司诉请侵占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交证据,因此不予认定。 天顺物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享有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有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因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