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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纷争面面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53 锦州日报

  土地、农田,一向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土地承包减免赋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使从前的不要土地、不愿种田变成了要土地、抢田种。然而,令人喜忧参半的是,随之而来的土地承包纠纷案逐年递增,而且愈演愈烈,去年,在义县法院农村基层法庭处理的涉农案件中,土地纠纷案约占25%左右,比往年同期有所提高,从此类案件的类型看形成的原因及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有些原本无人愿种、土壤贫瘠的边沟地,以前村委会找到某些种田户,交点费用就允许其耕种,而且一种多年,后来领取了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如今兴起土地热,本该享有经营权的农民便和村委会打起了官司。

  案例:某村二组村民集体状告该村委会,诉状中称属于二组村民的一块地被村委会私下签订给他人承包,没有经村民大会同意,现要求村委会废除原来所签的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权。作为村委会的发包方,则辩称当初此地块在无人耕种的情况下包予他人,况且已经村民代表通过。作为此案的第三人承包方,因为对该地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原来贫瘠的土地变成了现在的肥沃耕田,当然不轻易让出承包经营权,何况还持有合法的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前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民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他人耕种,对于耕种的期限、租金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双方口头协议。事隔多年,弃田的农民在现今土地政策的感召下又“卷土重来”,然而却打起了漫长的讨地官司。

  案例:村民宋某几年前携妻带子到城里打工,把全家的承包地租给了同村的王某,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王某口头承诺每年给点粮食,宋某心想只要不落荒就行了,便应允,并约定啥时宋某回来王某就退还土地。刚开始两三年王某还给点粮食,后来就以收成不好为借口啥也不给了。近两年,宋某看种地“行情”看好,决定重返故里,收回王某白种的土地,自行经营。可宋某追要多次,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无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属于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给付的纠纷:由于城市不断扩大外延,许多农民土地被征用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然而由此也引发了土地补偿费的纷争,大到乡邻之间、小到家庭之内,使原本和睦的关系骤然冷却。

  案例:李某一家兄妹四人外加父母的土地都由其兄李大耕种,承包合同的户名为李大。去年某工厂占地,李家的土地正好是被征用的范围内,经村委会核发将得到一笔补偿费。此时,拥有地份的其他三姐妹便前来领取应得的份额,却被其兄李大阻拦,理由是土地一直由自己耕种,承包合同写的又是自己名,况且她们都已出嫁,此款不应分予她们。面对难以调解的兄妹纷争,村委会决定暂不予发放此笔补偿费。三姐妹面对兄长的独霸哪肯罢休,怒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费。

  就目前纷繁复杂的土地纠纷,义县法院的同志认为有必要建立一整套长效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县级农村土地总裁机构负责审理,参审人员除执法人员外,还应囊括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及乡村两级代表,这样避免出现片面解决问题、矛盾未能化解的弊端以及执法的偏差。再有执法人员除掌握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要深入了解符合农村实际的情况、乡规民约,体察民情,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另外,各级部门要相互配合,向农民广泛持久地宣传土地法规,发放宣传手册,让农民有法可依、知法必循。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农村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证照时一定要严格细致,避免疏忽、漏洞,造成矛盾。在划拨土地、地块调配上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亲疏同视,才能有效遏制纠纷。

  相关法律链接: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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