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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好处费 却没啥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1:3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中间人介绍一名业主与他人的施工队签订了装修合同,后从业主处拿走7400元装修工程款,并打了收条。然而,收条上并没有写明钱是从业主处拿走的,所以当业主因该中间人没有将钱交给施工队致使装修停止而将其告上法庭时,中间人却称收条是他写给施工队的,7400元是施工队给他的好处费。对于这起纠纷,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故一审判决其将7400元如数返还给业主。

  2004年9月23日,50多岁的刘女士和20多岁的许某在房交会上相识,当时许某是某装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刘女士便向许某咨询了装修事宜。2004年11月,许某离开装饰公司。2005年3月,刘女士找到许某为其装修。2005年4月3日,许某介绍装修施工队的杜某给刘女士认识。当日,杜某与刘女士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装修款为2.9万余元,工期为两个月。当日,刘女士支付给杜某装修工程款1万元,杜某写了一张收条。两天后,许某又从刘女士处收取装修工程款7400元,也写了一张收条。

  然而,装修过程中,杜某向许某索要其所收取的7400元装修工程款,许某不给,致使工程停工。刘女士后来也找到许某要求其返还工程款,但未果,由此形成诉讼。刘女士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工程款7400元,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5500余元。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许某称,他从来也没收过原告7400元,装修的事他并不清楚,他只是给原告介绍了杜某,最后是原告和杜某签订的合同,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收条一张,证明去年4月5日,被告许某收到装修首期款7400元。对于这份证据,被告许某承认是自己写的,但称不是写给原告的,而收条上也并没有写明是他收了原告的钱,收条其实是他写给杜某的,7400元是杜某给的好处费,因为他给杜某介绍了工程。

  7400元到底该归谁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以为原告刘女士介绍装修工程为由,收取原告7400元装修首期款,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被告亦未给原告实施装修工程,且收条现在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74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称7400元是他给杜某介绍工程得到的好处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等要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所以也不予支持。此案审理中,被告许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10日内,由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7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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