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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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3:50 新华网 | |||||||||
据北京地税网报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l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鉴于有关17项政府性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经《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财综[2004]102号 )明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财政部同时明确,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和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征税范围内业务。九年来伴随着我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稳健发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结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