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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被降一半一男状告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25 大连晚报

  月薪被降一半一男状告公司

  沙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考评结果等对人员及其工资作相应调整,一审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本报讯某公司职员方先生原先月薪4000元,以后被公司降为2000元。方先生将公司
告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该公司认为,方先生在公司中层干部的年终考评中名列最后一名,因此解聘了他的中层干部职务,并且给他降了薪,这是企业的权利。法院于日前一审驳回了方先生的关于补发工资及补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被该公司聘用后,双方签订

劳动合同从1996年3月至2006年4月。以后,方先生任公司的某部部长,月工资于2004年10月调整为4000元。2005年1月底,方先生的职务被解聘,从事一般职员工作,工资降为2000元。2005年5月,方先生没有再上班,先后于同年6月20日、7月5日两次向公司邮寄了5月至6月的
医院
诊断书以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告知书。公司为方先生发放了2005年4月份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了5、6月份工资。2005年7月,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解除方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驳回方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申诉请求。方先生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将该公司告到沙区人民法院。

  方先生在法庭上说,2005年1月底,被告公司擅自将自己每月4000元工资降至2000元,并且停发了自己当年4、5、6三个月工资。方先生认为公司无故降低自己工资,属克扣工资和无故拖欠行为。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39610元,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9805元,补发三个月工资,加付25%的补偿金。被告公司在法庭辩解说,2004年底,公司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考评,方先生综合排名最后一名。根据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平时表现,2005年1月底,公司宣布解聘方先生某部部长的职务,降了他的工资。以后,方先生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擅自离岗。因此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其他请求。另外,公司要求原告给付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元。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公司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考评结果及平时工作表现对人员作相应的调整,工资随岗位调整也属正当,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公司在原告病假期间,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不存在无故克扣行为。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方先生与该公司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在30日内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驳回原告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补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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