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消费纠纷皆因大门惹祸工商人员提醒,经营者须提供安全消费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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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26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获悉,甘井子工商分局甘井子工商所近日连续受理了两起因“撞门”引起的纠纷。 玻璃门反弹撞伤顾客 林女士养了一只赤兔犬,前两天发现狗精神状态很不正常,时而狂呼乱叫,时而蔫
林女士给爱犬治病仅花了50元,自己受伤却破费千元,很是恼火,她认为诊所也有责任,于是找诊所负责人王某协商解决。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是租用的,玻璃门也是出租方提供的,自己没有任何改动,不应该负赔偿责任,而且林女士进门时双手抱狗,没有正常开、关门,是被碰倒的主要原因。林女士投诉到甘井子工商所。由于林女士提出的赔偿金数额比较大,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进一步协商调解当中。门玻璃太干净引起误撞 2月7日上午,消费者老吴到位于甘井子区文体街的一家药房购买感冒药,出门时一头撞上了玻璃大门,因为撞门的力度很大,额头顿时鼓起了一个“大包”。老吴起身后才发现玻璃大门透明锃亮,上面没有任何图案、文字等警示性标志,须仔细辨认才能看清楚。老吴找药房负责人协商医疗赔偿,但药房负责人解释说,大门是产权单位某商场负责管理,自己没有责任。老吴因此到甘井子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找到商场负责人李某,李某开始不承认有过错,辩称以前从未发生门撞坏人的事情,因此怀疑老吴可能是眼神不好,才撞到门上的。后在工商人员的劝导下,李某认识到本单位在此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了老吴40元药费,以及160元误工费,合计200元。 工商人员提醒,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该保证不存在危害消费者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缺陷,如果存在应立即进行纠正和改进,消费环境的安全是营造经营者与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