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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节约千吨钢材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2:15 重庆晚报

  本报讯加工、装修行业的节约材料归谁,各界对此说法不一。日前,沙坪坝区法院对类似案例进行判决———节约的材料应当给委托加工方所有,但委托加工方应支付加工方节约材料时所付出的成本。

  据沙区法院介绍,重庆东正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正公司)委托重庆红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公司)加工汽车齿轮锻造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东正公司提供原材
料,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料由东正清点、回收;红双公司在加工中的材料损耗不得超过4%。实际加工中,红双公司共节约了1508吨钢材。

  然而,为这1508吨节约材料的归属问题,双方却扯起了皮。承办法官介绍,红双公司认为节约部分应由自己所得。理由是,损耗多了自己要赔,他们是在投入一定人力、投入更高的成本、采用相关技术才得出了这样的节约成绩;东正公司却认为,节约材料的所有权并不因为红双公司的节约而发生转移,理所当然归东正所有。红双公司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得到节约的原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要解决节约出的原材料归属问题,必须搞清楚这部分财物的所有权问题。因原材料是东正公司提供,所有权应为东正公司。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材料所有权转移给谁,所以还是应当由东正所有。当然,红双公司在节约材料时付出了一定成本,东正公司应当支付这一费用。为此,法院判决东正公司支付红双公司6400余元。

  周律师说法

  无因管理的投入应当得到补偿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称,本案符合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义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虽然本案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而红双公司实际上采取了节约措施并投入成本的做法,投入方应当得到相应补偿。如果节约材料所有权要转移,必须是经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周律师还称,节约的美德应当提倡。这种现象在装修、加工行业中比较普遍。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双方对此先行约定,并有必要设立奖励制度。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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