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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路搭“醉车”共赴黄泉还有责(图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2:16 重庆晚报

  

顺路搭“醉车”共赴黄泉还有责(图文)

  本报讯18岁的朱燕搭顺风车途中意外翻落桥下,她和司机范某双双身亡。得知噩耗后,她的父母向司机及车主索赔1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朱燕明知范某酒后无证驾车,应承担部分责任。昨日,朱燕的父母上诉到市一中院。

  朱燕的父亲说,女儿虽然只有18岁,但乖巧懂事,此前曾在一家电信公司上过班。去年4月22日,她的一个女友来找她出去玩。谁知这一去,竟是永别。

  次日晚上,朱燕的父母突然接到交警的电话,声称朱燕已遇交通事故身亡。事后他们了解到,当天女儿搭乘范某所开的车,从永川胜利路往永川水厂方向行驶,车开到探花桥时不幸坠入河中,范某和朱燕当场死亡,车上还有两人则不同程度受伤。当年5月11日,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无证并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朱燕不负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范某事发时未满18岁,朱燕的父母将范某的父母和肇事车的车主秦某一起告到铜梁县法院,要求双方连带赔偿19万余元。法庭上范某的父母说,他们的儿子也在事故中身亡,况且当时儿子已满17岁,能独立生活,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还认为,另一被告秦某非法从事车辆租赁业务,而且将车出租给没有驾驶证的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肇事车的车主却对汽车租赁关系予以否认。车主秦某说,他将车借给了别人,但他并不知道车后来的去向。他对范某驾驶车辆无法控制,也没有享受任何利益,对该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范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由范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朱燕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朱燕作为成年人,明知范某饮酒过量,又无驾驶证,不宜驾车,且在其他同学都拒绝搭乘和阻止其搭乘的情况下,仍搭乘范某所驾车辆,对自己因此受损有明显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关于秦某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应另案解决。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由范某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朱燕父母3.5万余元。昨日,在市一中院法庭上,朱燕的父母再次向两被告提起19万余元的赔偿。他们认为,朱燕在事故中是受害者,没有过错,应追究秦某的赔偿责任。目前,此案仍没有最后结果。

  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苟婷律师认为,该案应区分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与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各方面因素,裁判民事侵权责任的分担。

  (记者 易守华/文 郭娟/图)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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