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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命丧高压线 电力公司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4: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泸县钓鱼郎陈彬(化名)在河边钓鱼时,钓鱼竿不慎触及高压线而触电身亡。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电力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8万余元。

  2004年8月l5日下午,陈彬在泸县某镇河沟边钓鱼,钓鱼竿撞上架设在河沟上方的高压电线,陈彬当即被高压电力击翻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距地面的高度不符合规定,又未设置警示标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
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电力公司协商无果。于是,死者家属请求法院裁决。

  经现场测量,架空电线与受害人触电地点距离高度为7米,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电力公司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和从事其它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提出事发后电力公司改变现场,将电杆上的横担向上进行了提升,才使高压线离地高度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所对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能证明电力公司提高了线路的原有高度。

  法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和从事其它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行为人故意对导线实施的行为,并未包括过失的行为,陈彬甩钓竿触及高压线的行为并非故意向高压线抛掷物体,因而不能认定陈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应设置安全标志的规定。本案事发地点常有人往来和钓鱼,而电力公司事前未设置安全标志,因而电力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陈彬触电死亡后,发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564万元,由电力公司赔偿8.5692万元,其余由死者家属自负。

  徐照昆黄小明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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