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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窥妇女入厕当场被擒为报复纵火再次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34 新桂网

  本报讯 (作者 罗兴) 2月6日,梧州市蝶山区法院对一起火灾事件的肇事者作出宣判,纵火者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判处1.2万元罚金。

  谭某今年26岁,大学毕业后到梧州市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货物报检、报关业务。去年11月20日下午,谭某来到梧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大厅办理报检手续,期间到厕所偷窥妇女入厕被该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处理。之后,谭某感到极为
丢脸,于是产生了报复泄愤的想法。

  同月21日凌晨5时许,谭某独自一人携带4升汽油去到检验检疫局大楼,趁天色未亮、无人注意之机,将汽油倾洒在大楼的玻璃程控门周围,并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时,火势已将大门控制器和门夹烧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当日,公安消防干警及时介入,深入开展调查后对谭某实施传唤,谭某最终供认自己实施放火的一切细节。公安消防机构认定谭某为纵火以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谭某执行逮捕。

  蝶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该案中谭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而谭某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2006年2月6日,蝶山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谭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对谭某作出罚金1.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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