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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顾客雇主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5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顾客为领奖品误入超市办公区,后与保安发生冲突并遭殴打,顾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及其保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令肇事人及店家共同赔偿伤者23.8万余元。

  2003年9月12日,彭某为领取奖品来到位于本市东北部的一家超市,在寻找工作人员的过程中,误入超市办公区,为此与该超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争执中,超市保安单某挥拳
殴打彭某,致使彭头面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双眼视力下降,不能胜任原工作。2004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超市及单某共同赔偿41万余元。

  市二中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保安在工作期间殴打顾客并造成人身损害,除加害人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雇主也应就监督、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肇事保安向受害者赔偿23.8万元,超市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梁宗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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