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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可领养孤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5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获悉,市儿童福利院已制定出《办理寄养变领养工作的办法》。今后,市儿童福利院寄养家庭的“爸爸妈妈”们,将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父母了。

  家庭寄养是由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将孤儿、弃婴委托正常家庭进行抚养,由政府向寄养家庭支付寄养儿童的生活、教育费用的模式。这一模式从1997年在北京市儿童福利
院开始试点,2000年被民政部确定为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北京模式”。但是,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和寄养家庭在法律上不属于领养关系,这些“爸爸妈妈”与寄养儿童之间并没有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了解,北京首批试点寄养家庭中的孩子和“爸爸妈妈”已经共同生活9年了。在这些寄养家庭,人间的亲情带来许多奇迹。被寄养的孩子在新家里获得了家庭温暖,一声声甜甜地叫着“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也教会了孩子们做一些简单的家务,培养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许多孩子和“爸爸妈妈”在情感上已经成了亲密和谐的一家人。

  为了让这些孩子能够拥有一个真正的家庭,市儿童福利院制定了《办理寄养变领养工作的办法》。凡满足领养条件的寄养家庭,可以办理领养“寄养儿童”手续,按照相关程序首先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寄养变领养协议,再经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最后形成法律意义上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寄养家庭可持《收养证》到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户口。

  实习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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