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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付钱 理所当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1:3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两家公司因有业务往来而形成债务关系,但在索要欠款时,债务方称公司的采购人员已经变更,而债权方又没有提供清户证明,所以无法还款。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遂一审判决其如数偿还货款。

  本市东丽区一家商贸公司和南开区一家商贸公司互有业务往来,日前却因欠款问题
对簿公堂。原告东丽区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南开区某商贸公司经销原告提供的酒、饮料等系列产品,前后共欠原告货款5000余元,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法庭上,被告却称,他们公司确实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并拖欠着原告货款,但由于他们公司采购人员变更,而原告不仅未与他们公司进行对账,也未按内部结算程序要求提供清户证明,所以无法与原告正常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供被告销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照所收商品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价款。目前,被告的财务人员已经对双方的应结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且双方并未对结款约定附加条件,因此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清户证明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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