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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赔付少 司机想悔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1:36 今晚报

  本报讯 在受雇于个体运输户期间,一司机因送货发生车祸致残,在肇事车主依法赔偿各项损失的同时,该司机也与雇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注明雇主为司机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及车辆成员险的全部理赔保险金归司机所有。此后,因实际赔付项目与预期存在差别,该司机从保险公司处只得到较少赔偿金,为此拒绝履行协议,并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此案经两审审理,司机的诉求日前被终审驳回。

  39岁的朱某是一名个体司机,自2004年4月受雇于汉沽区个体运输户申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跑运输。同年6月5日6时20分许,一辆牵引车牵引重挂平板车行至汉北公路一家化工厂附近路段调头时,因没有确保行车安全,也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司机朱某所驾超载车相撞,造成朱某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足开放性伤、左内踝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人身损害,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2004年11月12日,朱某基于肇事司机张某的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及张某的雇主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朱某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30%的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车主吕某赔偿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4.5万余元。

  而在此前,朱某已与其雇主申某先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朱某所获赔偿金除医疗费归申某外,其他归朱某所有;申某补偿朱某自事故发生起至休假完毕5个月工资的50%,计人民币3500元;申某为朱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及车辆成员险的全部理赔保险金归朱某所有。该协议签订后,申某依约将3500元工资款给付朱某。而该协议约定的归朱某所有的诸项理赔保险金,因保险部门实际赔付项目与预期有差别,朱某获得的赔偿相对减少,不足以补偿损失。为此,朱某将雇主申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申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1.9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因实际取得的理赔保险金存在差别而拒绝履行协议,并向法院起诉,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申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宣判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与朱某已就赔偿问题先行达成了协议,朱某无权悔约。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市二中院认为,朱某与申某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朱某认为上述协议中关于保险赔付的条款是对其欺诈的行为,协议应当无效,但因为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内容客观存在,且朱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申某有欺诈行为,故朱某主张协议无效,不能成立。至于该协议履行完毕后,朱某能否得到全部赔偿,因现在协议中约定的理赔事宜尚未进行,法院不能据此否认上述协议的效力,申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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