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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作证 这婚离不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3: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法官说,与偷拍偷录私会不同,偷看日记侵犯隐私权、无关知情权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飞扬) 日记能不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最近,海沧区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否定了这份证据。

  玲玲与诚明(均为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玲玲说,
婚后丈夫经常怀疑她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日趋紧张。2004年6月起,两人更是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玲玲还拿出丈夫平常写的日记,提交给法院。丈夫在日记中写道,玲玲晚上神采飞扬地跟别人出去,他非常不满;诚明还对男人和女人之间是否有真正纯洁的友谊提出疑问,他怀疑她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诚明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两人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虽然现在两人出现了一些矛盾,但还没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日记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诚明认为玲玲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偷看日记,还提供给法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不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海沧区法院同意了诚明的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小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日记与偷拍、偷录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交往的证据不同。偷拍、偷录的证据也侵犯了隐私权,但对于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配偶另一方有权适当了解,以便劝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的情况,法院一般优先保护知情权,即采纳这种证据。而日记是个人情感的载体,纯属个人物品,不存在给对方“知情权”的问题,如果未征得对方同意,即使是夫妻也不得偷看另一方的日记,否则就侵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日记这种证据,不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或者是隐私权高于知情权,因此玲玲以侵犯诚明隐私权而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故法院对日记证据不予采信。

  另一名吴姓法官认为,偷拍、偷录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交往的证据,记录的是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而日记仅仅是记录个人对婚姻的单方看法,它与记录者一时的心情、看法相关,未必反应的是一种客观事实。

  近日,海沧区法院驳回了玲玲的离婚诉求,法院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玲玲与诚明感情已经破裂,而且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共同关心家庭、孩子,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

  据悉,判决后,玲玲没有上诉,这份判决目前已经生效。(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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