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霉变救灾粮”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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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0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西安2月10日电(记者丁静)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霉变救灾粮”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一审对将霉变大米向救灾部门出售造成受灾群众食用后恶心、呕吐、腹泻的个体户王富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初,陕西省安康市城区遭遇继1983年之后最大的洪水袭
由于事发抗洪救灾期间,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安康市汉滨区警方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将王富郡刑事拘留。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王富郡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