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有权处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1:36 今晚报 | |||||||||
本报讯 一农民与哥哥共同建造了三间房屋,并将其中一半给继子使用,而后考虑到哥哥无妻无子,又将此房全部赠与哥哥。不料,此举招来继子的不满,认为赠与行为侵犯了他对一半房屋的使用权,双方由此成讼。两审之后,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协议有效,诉争房屋归受赠人所有。 57岁的宋俞是本市宁河县丰台镇农民,由于孤身一人,多年来一直与弟弟宋维及宋
2005年4月29日,见哥哥无妻无子的生活境况,宋维与哥哥宋俞签订了赠与协议书,约定:因胞兄年迈、孤苦无依、无人照顾,为维持其晚年生活,胞弟将二人共同购置和建造的房屋全部(包括院落)赠与胞兄,并由其长期占有、使用和处分。赠与协议签订后,宋俞便提起诉讼,将赵强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审理中,作为被告的赵强认为,宋维与宋俞的赠与协议侵犯了他对诉争房屋东一间半使用的权利,故不同意原告宋俞的诉讼请求。 查明案情后,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宋俞与第三人宋维签订的赠与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宋俞已实际接受了宋维的赠与,故宋俞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强以法院调解书认定其对该房有一半使用权为由进行抗辩,但因赵强对该房不具有所有权,且在调解后没有行使其使用的权利,故视为赵强自动放弃了该房使用权。据此,判决诉争房屋归宋俞所有。 宣判后,赵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强主张宋维与宋俞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刘军) 法官说法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关键看所有权归谁 结合上述案件,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说,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人依据赠与合同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是财产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案件中,宋维与宋俞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宋维是否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否有权独自处分赠与物的财产所有权。关于诉争房屋的权属,赵强、宋维及宋俞经法院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赵强对该房东一间半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该调解协议已明确了诉争房的权属,即宋维享有兄弟二人共建房屋的部分所有权。现宋维将该部分所有权无偿赠与宋俞,宋俞亦表示接受,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