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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起市民可以缴纳住房“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2:52 黑龙江日报

  自本月15日起,一项关系到全市百姓切身利益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将在哈尔滨市正式实施。

  根据市房产住宅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物价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布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起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600
元/平方米。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第一任“业主”,就需按成本价的2%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住房售出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在办理产权证前也需按成本价的2%将维修资金存入已建立的专户银行。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层住宅为例,购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分别为2400元(12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

  对于《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由业主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即每平方米共缴存20元,仍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为例,业主总共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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