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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是公民义务,不能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1:03 哈尔滨日报

  某单位的领导曾某因贪污受贿被送上法庭,于某是该单位的会计,知道一些案情事实。近日,法院送达一张传唤通知书给于某,要求在法院开庭审理曾某时出庭作证。接到通知后,于某有思想顾虑,不想出庭作证,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法院方面一再催促。她求助律师,能否拒绝出庭。

  按照法律规定,于某必须出庭,因为这是她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知道案情的公民(除生理和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只要了解案情,就有作证的义务,并应如实提供证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情,是维护法制的具体表现。因此,凡是知道案情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还将构成包庇罪。同时我国《刑法》还对保护证人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刑法》第308条明确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公民知道案情事实的情况下,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如实陈述所知案情,法律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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