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务工夫妻遭耍 10余年勤扒苦做仍没有名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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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3:2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胡勇谋)河南李氏夫妇在汉一家医院工作了10余年,最终仍被单位认为是“黑人”,不能享受相关待遇。昨日,这对夫妇欲哭无泪:10多年的勤扒苦做,为何就讨不到一个名分? 李某今年42岁,其妻陈某38岁。1987年9月,李某从河南来汉到一家医院营养科当厨工。1997年8月,陈某也到该营养科工作,成为一名配餐员。夫妻俩月工资为500元、600元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氏夫妇俩开始考虑养老问题,令他们揪心的是:单位从未给他们办理过社保。3年前,夫妻俩便开始与单位交涉,得到的答复是会考虑的。 一晃3年过去了,单位仍未给李氏夫妇办理社保。夫妻俩不由寒心并萌生退意。去年10月,两人从原单位辞职。 两人心有不甘,后从律师处得知: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保,遂申请劳动仲裁。11月,两人将原单位诉至省劳动仲裁委:要求裁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养老及失业保险金共计3万余元。 开庭时,令夫妻俩大跌眼镜的是:单位竟拒绝承认两人的职工身份。有关负责人称,夫妻俩是营养科的聘请人员,不能享有本单位职工待遇,有么事应找科室解决。 后来,相关律师告诉这对夫妻,科室不是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办理社保等,单位应对此事负责。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签合同,要找准用工主体
签合同有讲究。昨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利就此指出:只有主体规范、内容合法、形式恰当的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务工人员利益。 吴胜利说,务工人员首先要认准用人单位资格,要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避免与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黑企业”及用人单位内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内设机构和部门签订合同,否则难以维权。 其次,合同内容要合法,对用工时间、岗位与待遇等要明确约定,工资不能低于法定的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460元。按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午餐、社保等福利不能算进工资内。 最后,务工人员要保留一份书面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维权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