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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法律界“热捧”新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14 东方网-劳动报

  记者吴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这个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许多罪与非罪的界定,因此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沪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律师———

  让孩子知道社会的宽容

  浦泽幸(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委员,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团成员):在我所办的70多起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些孩子犯罪的起因是源于同学间的打架,最后转化为抢劫。有位在重点高中念书的男孩子,因为无法推脱初中同学的请求,最后沦为一起抢劫案的同伙。这些原本前途光明的孩子由于一时的失足,最后葬送了大好的前途,对家庭也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未成年人处在一个身心还未健全的时期,他们往往头脑简单,自控能力差,如果因为轻微的行为而对他们实施量刑甚至监禁,对他们将来的人生非常不利。在监所里各种犯罪人员关在一起,非常容易交叉感染,特别对于那些本质并不坏的孩子,在特定的场合里很容易学坏。新的司法解释中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大多是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据它来审理这些案件,一些孩子可能就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指控。这样做既可以让孩子们知道犯了错,也能让他们了解我们的社会对他们是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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