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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枫华公司状告中国电影协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20 海峡网-厦门日报

  “中国电影百年百位优秀演员评选”颁奖庆典未能在厦举行,由此产生合同纠纷——

  厦门枫华公司状告中国电影协会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2004年11月,厦门各媒体都刊发了“中国电影百年百位优秀演员评选”颁奖庆典将于2005年在厦门举行的消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场颁奖庆典并未如
期举行;近日,原定的主办方之一厦门枫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将合作方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协会告到思明法院,要求该协会返还合作项目款114万元。

  原告厦门枫华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12月20日,枫华公司与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协会签订了《“中国电影百年百位优秀演员”评选活动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进行这场评选活动,内容包括2005年底的评选演员颁奖晚会、拍摄中国电影百年百位优秀演员专题片等,合同中,枫华承诺分期支付评选费用以及学会基金共人民币161万多元给电影协会,以此享有以商业方式举办评选活动的颁奖晚会的权利,获得相应收益权,同时享有拍摄中国电影百年百位优秀演员专题片(以及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权和相关收益。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可起诉申请赔偿。枫华公司称,合同签订后,枫华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也实际支付了114万元的合同款项给电影协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枫华公司为了使晚会举办得更加成功,与电影协会协商,将颁奖晚会放在晋江市举办,但电影协会不同意,电影协会于2005年10月14日发函给枫华公司,“中止”了与枫华公司的合同和合作关系,并于2005年11月12日将颁奖晚会移到海南三亚举办。枫华公司认为,对方单方毁约的行为使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没收到任何对价和收益,已经支付的114万元款项应予以退还。

  目前,被告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协会还未对此案作出答辩;此案还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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