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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邮销各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2:4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三名被告人通过邮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经测试长期服用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两种假药,销售假药金额为42.2万余元。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假药案”,三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销售假药罪。

  据公诉机关起诉,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康某(男,今年44岁,本市和平区
人)、石某(女,今年43岁,本市河东区人)以本市和平区慎益大街、和平区治安大街、河东区大直沽西街3处地址为汇款地址,并以收款人“康连升”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非法邮销“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两种假药。被告人朱某(女,今年47岁,本市河北区人)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从康某处购进上述两种假药后,以本市河北区五马路泰吉里和三马路同春里的两处地址为汇款地址,以自己女儿的名义,向全国非法邮销假药。

  经查,被告人康某、石某、朱某收到购买上述两种假药的汇款凭证共计5719张,其中康某、石某涉及4072张,朱某涉及1647张,汇款金额共计140万余元人民币。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协查,查实被告人康某、石某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33.6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8.6万余元,因朱某销售的假药全部来源于康某,故被告人康某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42.2万余元。而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测试及天津市药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认定长期服用“甲茸壮骨通痹胶囊”或“复方川羚定喘胶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无证邮销假劣药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4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某、石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法律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法庭上,被告人康某和石某夫妻二人陈述了卖药的起因。石某称其父患有哮喘病,服用了“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效果挺好。2002年他们在慎益大街开饭馆,但生意不好,看着饭馆周围有好多家卖“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于是便也开始联系卖这两种药。被告人康某称,他们夫妻俩养个儿子,没有经济来源,看人家卖药卖得挺好的,他也没认为药会有假,于是就与河南厂家联系代理卖药。厂家将药从河南邮寄或送来,他们再卖出去,外地人一般汇款购买。康某称,药瓶上印有自己的名字、电话和汇款地址。在法庭上,康某几次说他当时确实不知道是假药,但承认没经药检局批准,而石某也称药无批准文号。

  另一被告人朱某是康、石二人的嫂子,朱某称她对外卖药用自己女儿的名字,是康某的主意,女儿当时不满18岁,她以为有什么事自己可以不负责。朱某同时称家里人也有吃“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的,病有好转,暂时无副作用。

  截至发稿,法庭正在进行举证质证,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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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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