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仙治病按断人脖子致人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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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8:0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胡清) 2月13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对“女大仙”杨丽萍利用迷信方法给他人治病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高女士家属18万余元。 庭审中,“女大仙”杨丽萍声称自己搞的并不是迷信,并多次要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理论”,她的“理论”核心内容竟是高女士寿命已经到了,死在她手里是“天意”。
杨丽萍的辩护律师认为杨丽萍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高女士死亡,所以不存在过失。 法院对杨丽萍和其辩护律师的观点没有采纳,法院认为杨丽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高女士死亡的后果,因而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刑罚,同时判决其对高女士死亡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