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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 轮下惊魂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1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北流籍的女大学生阿玉返校前突遭车祸,所幸大难不死,却因此脾脏破裂导致切除全脾,达到八级伤残。随后,阿玉一纸诉状,将肇事者阿忠、车主阿军及阿忠的工作单位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及北流市交通局推上被告席。日前,北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肇事者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女大学生轮下惊魂

  18岁的阿玉是安徽省财经大学在校学生,既聪明又漂亮,对未来有着无限的憧憬追求。可是,一场车祸破灭了她的美丽梦想。2005年8月26日,阿玉搭乘大客车从城里回来,她没有丝毫防备,跳下客车,就从车头往旁边路口横穿过去。就在这时,一辆微型货车直驶过来,车主发现前面有人横穿公路,赶紧刹车,可是来不及了,阿玉血溅当场,倒在肇事车车轮底下。事后,昏迷的阿玉立即被送到北流市骨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12天,用去16564.18元医疗费,而且尊医嘱还要全休三个月,半年内不能干体力活。大学开学了,本应在窗明几净的象牙塔翱游学海的阿玉,却只能缠绵病榻,痛苦不堪。以后的日子怎么办?阿玉根本不敢想。

  ■谁该为事故买单

  谁该为这场车祸负责,谁来赔偿阿玉的损失?一桩简单的交通事故,却有着复杂的多种法律关系错综其中。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玉与货车肇事者阿忠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肇事者阿忠驾驶的肇事货车是一辆二手车,2004年1月以5500元的价格从原车主阿军处购得。该车制动技术已不符合标准,对该事故发生存在着隐患。阿忠遇见阿玉横穿公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直接导致该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阿忠积极帮助抢救阿玉,并为她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但继续下来的医疗费一天比一天多,阿忠觉得吃不消了,提出自己是为本单位稽查路费后回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在执行公务当中发生的,应由受益单位赔偿,自己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阿忠所在单位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为北流市交通局下属部门,那么,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北流市交通局要承担本案责任吗?

  阿玉将阿忠、肇事车车主阿军及阿忠的工作单位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及其上级部门北流市交通局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肇事货车车主阿军已将该车转让给阿忠,阿军仅是该车的登记车主,不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阿忠是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的职工,驾车执行职务过程中致阿玉损害,应由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承担民事责任。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是独立法人,北流市交通局只是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肇事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层层认证查明,法院认为,本案事故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阿玉横穿公路,阿忠驾驶制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遇见阿玉横过公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两人在事实上均存在着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因此,可减少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按3:7比例由阿玉与阿忠承担赔偿责任。阿忠是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的职工,驾车执行职务过程中致阿玉损害,应由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承担民事责任。本事故发生致使阿玉八级伤残,给阿玉精神上、生活上和今后生活造成影响,应予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北流市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北流市某交通管理站赔偿阿玉各项损失42587.4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了阿玉的其他诉讼请求。2006年1月15日,判决正式生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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