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违约"将离婚引产孩子生下 男方拒付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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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0:25 汉网 | |||||||||
(记者陈麒麟 实习生艾鹏 公孙 白麓)因丈夫嗜赌如命,已怀孕的妻子断然决定离婚。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孩子引产,但妻子却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了下来。面对生病孩子的高额医疗费,妻子决定状告孩子的父亲,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部分医疗费。 两年前,白露(化名)经人介绍,与黄华(化名)相识,并在不久后结婚。婚后,白露发现丈夫嗜赌,时常彻夜不归。白露多次劝解,丈夫仍我行我素。
去年2月底,白露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黄华离婚,黄华当即同意。 去年6月,双方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但离婚时,白露已有4个月身孕,考虑到今后的生活,双方协商“由白露将孩子引产,由黄华承担引产的一切费用”。 离婚后,白露觉得已和腹中的孩子有了感情,遂在未征得黄华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去年12月,白露生了个儿子,取名白欢(化名)。孩子出生后,白露也一直未告诉前夫。 今年2月,白欢突然患病,需要手术。白露拿出了全部积蓄,但仍差万余元。无奈,白露向黄华要求支付孩子的医疗费,但黄华称白露没有履行约定,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对此,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律师表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这是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因此,白露当初虽同意将孩子引产,但后来反悔,生下孩子,其行为并不违法。 同时,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黄华对其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