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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上挂启事转让法院判决书:这能解决问题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1:27 云南日报

  

阳台上挂启事转让法院判决书:这能解决问题吗

  律师说这不合法 法院说解决问题要走法律渠道

  市民陈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西昌路一住户在自家阳台上当街悬挂民事判决书转让启事,启事挂出已经两个月,引来不少路人议论纷纷。

  市民

  判决书竟被拿来转让

  这则转让判决书的特殊启事悬挂在西昌路122号附101号住宅楼一楼临街的阳台上。市民陈先生路过时发现这则启事,纳闷地向记者说:“奇怪了,判决书竟然也被拿来转让!”陈先生说,启事文里介绍了有关时间,应该是去年就被挂出来了。

  债主

  一万元就转让

  据了解,房主今年57岁,名叫尹万清。启事是去年12月挂出来的。上面写到:本人愿以1/3价格转让,(被告)赖账不还,诉时长达6年,法院裁决未生效的一民事判决书。

  他说,他是受妹妹正式委托而替妹妹追讨债务的,妹妹在国外,讨回的债务给他贴补家用。债务连同利息等将近3万元,只要有人出1万元就转让。就判决书是否可以转让,价格又是如何确定等问题,他说:“我也不知道这些,反正是因为没有办法要回债务,便想用这种办法能要回一点算一点。”经了解,尹万清离婚后除赡养79岁的痴呆老母亲,还要抚养上初中的儿子。

  尹万清要转让的是五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下达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确认了以下事实:1993年3月10日,(昆明市民)曾某某从尹华(尹万清之妹)处拿走货物若干,金额合计24000元。曾写了收条后一直未支付货款。1997年至1999年,尹华先后找了曾本人并向法院予以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尹华货款24000元;并承担该案相应利息及诉讼费。

  判决书下达后委托代理人尹万清于2000年申请过执行,在法院,曾当场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0年12月30日以前还清所欠债务。没料到曾从此后再没露面。

  律师

  买卖判决书不合法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酿说,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是对公民权力的认可,不能充当商品来进行买卖。

  王酿说,违反法律法规对判决书进行买卖是无效的,执行回来的钱还应属于申请执行人,不属于接手法律文书的人,即便是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代理,也只应给申请执行人。因此,买卖判决书极有可能导致纠纷。

  法院

  要走申请执行的法律渠道

  针对此事,五华区人民法院牛文和主任说,过去在昆明也曾发生过买卖判决书的事情。之所以发生这种事情有可能是当事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能涉嫌自我炒作。

  尹万清的做法属于哪种情况,他们将予以核实,并做好他的思想工作,终止他这一不妥行为,建议他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力,继续走申请执行的法律渠道。

  本报记者周平洋/文曾滨/摄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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