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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从客车中摔出死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5:20 西部商报

  死者家属先告司机和客运公司后告交警部门,均被驳回,目前已上诉中院

  2005年9月1日,一辆卧铺客车行驶在柳忠高速公路上,突然一名乘客摔出了车窗,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不仅将驾驶员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还对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的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乘客之死究竟该由谁来负责?死者家属是否得到了赔偿?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2005年9月1日,柳忠高速公路一辆高速行驶的卧铺客车上,一名乘客突然从车窗摔出,只听一声惨叫,车厢内顿时乱成一团。

  

高速公路上 乘客意外摔出窗外

  2005年9月1日下午,王某坐上了一辆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的卧铺客车。9月2日凌晨5时许,客车行驶到柳忠高速公路段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躺在卧铺上的王某竟摔出了窗外,重重地落在了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 死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客车司机及运输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客车司机和运输公司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不愿承担民事责任。原来,2005年9月12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盐场堡大队对该事故做出了无序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是王某一方的过错导致,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索赔28万

  死者家属认为,王某生前身体健康,事故原因是由于客车司机在运输途中将

超载乘客安排坐在王某的铺位上,给王某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另外,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施用措施不当,导致了王某重心失控、摔出窗外。死者家属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司机和运输公司索赔共28万余元。

  法院判决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公司和司机对此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认为,由于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导致其无法保障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了诉讼。

  目前,死者家属以一审适用法律、使用证据不当为由,坚持民事索赔、撤销交警部门的认定,且已将两起案件均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资深律师。

  记者: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送达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告知你有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及其申请时效。

  记者:交警部门所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何法律效力?

  律师:该认定书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

  记者:承运人对乘客负有什么义务?乘客的死亡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乘客与承运人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只有在伤亡由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时,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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