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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并实施地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9:49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534号2005年12月8日)

  关于音像磁粉生产企业排放废水中氯化物应执行标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氯化物排放没有规
定排放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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