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才3天不知有口井孩子落井淹死谁负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1:00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13日中午,查桥地区发生一起惨事,一3岁小男孩玩耍时不小心落井淹死了。小孩亲人悲痛欲绝,向当时看管小孩的老乡提出索赔,而老乡却颇多委屈。这起事故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谭先生的岳母于事故发生前3天租住了查桥大巷钱老太的房子。
13日那天谭先生老乡请其代为看管3岁的儿子。中午时分,谭先生的岳母在烧饭,孩子就在屋子小天井内独自玩耍。等做完了饭,老阿姨发现孩子不见了,找了十几分钟后发现居然掉进了井里。孩子被捞上来时,已停止了呼吸。 记者看到,出事的井就在孩子玩耍所在的天井楼梯间内,直径1米左右。据谭先生说,出事前他们都不知道井的存在,况且当时,井眼上用顶破草帽掩着,不知情的人几乎察觉不了,更别说孩子会一脚踩空。记者询问了在场的其他租住户,都说住进半年多,从未得知有井。谭先生认为,岳母住进屋子才几天,对房子的结构根本不熟,房东事先也未告知屋子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他们不该负全责。 记者找到房东钱老太,她不否认自己未告诉租住户有井存在。因那口井早已废弃不用,她以为用杂物盖在上面就安全了。 记者发现,钱老太家竟然是困难户,家里仅有的就是那么一点房产,另外还要照顾常年瘫痪在床的儿子。 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认为,老乡托付谭先生岳母看管孩子,孩子的监护权就已转移,其岳母要负主要责任。至于房子内的井是否构成导致孩子死亡的安全隐患,则需调查取证。如确定房东隐瞒井的事实是致死孩子的必然因素,则房东要担负一定责任。但因房东是困难户,法院执行存在一定困难。(柳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