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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时常帮手 受伤遭冷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4:45 今晚报

  本报讯 儿子与同村人合伙售虾,人手不够时,父亲便随车前往市区送货。一次送货过程中发生车祸,父亲被撞伤。在垫付部分住院费后,几名合伙人绝口不提赔偿之事。为此,伤者将四人一并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伤者与四被告是否形成帮工关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两审之后,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判令四被告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2万元。

  杜力、张哲、张浩、张为均系本市宁河县农民,四人合伙经营养殖虾业务,向天津
、北京等超市销售。由于人手不够,四人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组送虾,张为的父亲张俊时常帮忙。2003年8月29日晚,张俊随车送虾时,在本市市区内发生车祸,汽车撞到了桥墩上。后张俊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复合外伤,肋骨、头部、腓骨均受伤,共住院13天。张俊出院后,身体并未完全康复,生活亦不能自理,为此,张俊曾就赔偿问题找到杜力等四人协商,并经村治保会调解,未果。后张俊一气之下将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4万余元。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另查明,四被告曾在张俊住院期间分别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共计2万元。同时,法院认为,四被告合伙经营售虾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原告帮助被告送虾是为了四被告的合伙利益,在此过程中原告因意外身体受到伤害,四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本案中,被告杜力、张哲、张浩否认原、被告间为雇用关系,但对原告帮助送虾行为并未实际拒绝,对此应视为原告为四被告的帮工行为成立。

  判决后,杜力、张哲、张浩不服提起上诉。张哲、张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帮工关系是不成立的,事故车所有人是杜力,合伙人和车之间是承揽关系,同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三人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张俊诉求。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分析,事发当天,张俊确实帮助杜力等四人打捞养殖虾,并随同杜力、张哲于夜间前往市区送虾,杜力等四人并未因此向张俊支付报酬,所以不能否认张俊的行为系帮工行为。三上诉人对此关系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张俊随车前往市区另有他因。此外,张哲、张浩主张杜力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其所有的车辆系全体合伙人雇用并支付相关费用,经查,二人对此主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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