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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智残妇女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6: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车苗苗)33岁的山东农民王发刚以为对智残妇女犯下罪行就没人知晓,但法网恢恢,今天市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王发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判决。

  2004年10月间,王发刚在北京市朝阳区刘某家中,在明知刘某系智残人的情况下,多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怀孕后堕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刘某临床诊断精神发
育迟滞(轻度),受智力低下影响,对非婚性行为的认识和预期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性行为能力。2005年5月,王发刚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王发刚不服,以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发刚主观上应明知刘某系智残妇女,其与智残人发生性关系,并使之怀孕、流产,其犯罪后果严重。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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