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智残妇女获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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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6:1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车苗苗)33岁的山东农民王发刚以为对智残妇女犯下罪行就没人知晓,但法网恢恢,今天市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王发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判决。 2004年10月间,王发刚在北京市朝阳区刘某家中,在明知刘某系智残人的情况下,多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怀孕后堕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刘某临床诊断精神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发刚主观上应明知刘某系智残妇女,其与智残人发生性关系,并使之怀孕、流产,其犯罪后果严重。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