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指只赔3500元引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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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0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一民工打工受伤后,与厂方签订赔偿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3500元。随后,觉得“十分委屈”的她又申请了工伤赔偿。日前,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这份协议的有效性成为了双方庭辩的焦点。 去年8月9日,北碚复兴镇农民廖某在给冲床加机油时,左手压成重伤,并被截指。廖称,术后她多次向厂方、江北区猫儿石某机械配件厂索要赔偿,均遭到拒绝。最后,她同
去年9月,廖某被确定为工伤,不久,劳动部门确定她所受伤情为7级伤残。廖某据此向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工厂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7万余元。 日前,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初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诉方强调,廖某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这份协议已经履行,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廖某的代理律师李玉盛则强调,廖某的伤情经鉴定是工伤,那么适用法律就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从性质上看,此协议是“一般性民事损害赔偿”的性质,它不能代替工伤赔偿,而更为关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赔偿标的和赔偿程序,应当被视为无效。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择日作出裁决。 见习记者杨波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