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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购房给儿子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00 重庆晚报

  本报讯办理产权证时,妻子把所买房屋直接登记到儿子名下,再婚丈夫知情后,将妻子和继子告上法庭。经审理,忠县法院日前判决确认讼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

  1997年,忠县忠州镇人陈平和本县干井镇丧偶妇女柳月(均为化名)再婚。婚后,陈平搬到干井,和柳月及其子共同生活。1999年,干井镇政府与柳月签订《三峡库区忠县移民投亲靠友安置销号合同》,陈平、柳月及其子三人选择自主外迁安置。次年,陈平签字领
到三人的移民补偿款6万余元和妻子再婚前的房屋补偿款2.7万余元。

  2003年,柳月悄悄拿出5万余元,在忠县粮食加工厂姚某处购得住房一套。2004年,她把房屋名字改到儿子名下,并持相关手续,到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

  “钱是一家人的钱,凭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得知此情后,陈平把妻子和继子一并告上法庭。法庭上,柳月和儿子均称房屋系用儿子生父的死亡赔偿款所购买。不过,母子俩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陈平和柳月再婚后,一家三口均享受了移民迁建补偿款;2003年,柳买房时,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柳月之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与陈平、柳月一起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故该房产权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三人共有。

  记者李定兵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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