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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可训诫代替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03 重庆晚报

  本报讯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引发各界激烈讨论。昨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锐伟律师,结合自己6年来帮教犯罪未成年人的经验,提出实施警司令等建议。

  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多因一果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后果不应只由未成年人独自
承担。所以,政府、学校和家庭应该联合起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矫正。陈锐伟说,目前在香港地区推行的警司警诫令,在保护未成年人上值得借鉴。

  据了解,警司警诫令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同时受害人同意不提出起诉的前提下,由警司或警司以上警衔的警务人员酌情对犯事的未成年人做口头警诫,以替代刑事检控;受到警司警诫令的青少年必须受相关警务人员监管,时间为两年。在这两年中,青少年将必须接受个别或家庭辅导、做义工和参加一些训练和活动。

  警司警诫令可以让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上法庭、不进监狱,而让其犯罪行为得到矫正,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此外,陈锐伟律师还建议建立一所专门的矫正学校,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得到新生。他指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健全成熟,在监狱中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一所专门的矫正学校则可以避免他们受到“二次污染”。

  记者易守华见习记者王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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