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智障妇女男子获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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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15 新京报 | |||||||||
辩称受害人自愿,法院不予认定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王发刚的上诉,终审判定其强奸罪成立,入狱11年,其被指控多次强奸一名智障妇女并致其怀孕。 33岁的王发刚租住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其租住房隔壁住着一对王姓夫妇,妻
根据一审朝阳法院判决记录的证人刘某丈夫王某证言,2004年12月,乡里对妻子进行定期检查时发现她怀孕了,这一结论让王某有些吃惊。他随即询问妻子原因,并从妻子断断续续的话语中判断妻子遭到了别人的侮辱,随即报案。之后,刘某做了人流手术。 通过警方的询问和调查,王发刚被确定为嫌疑人。刘某称,2004年10月间,王发刚三次趁其丈夫不在家将其强奸。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对刘某流产组织进行检验,确认王发刚为流产胚胎组织的生物学父亲。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刘某智力低下对非婚性行为的认识和预期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性行为能力。 一审朝阳法院认为,王发刚在明知刘某是智残妇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王发刚提起上诉,称刘某是正常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发刚主观上明知刘某是智残妇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应该维持。 | |||||||||